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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項目:姓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字號。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蒐集日起28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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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蒐集之機關行使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及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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