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進入本場所之民眾及非工作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防疫目的,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為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且不為目的外利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項目:姓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字號。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自蒐集日起28日內。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為防堵疫情而有必要時,得提供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及聯繫使用。
五、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蒐集之機關行使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及行使方式。
六、當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將無法進入本場所。
七、當事人或受告知人已清楚了解上開告知事項,並同意依據告知事項所述,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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